卖家政策

期限



本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在 1(一)年内继续完全有效,并应自动续展 1(一)年,除非任何一方至少三十(一)年向另一方发出书面通知。 30) 任何期限届满前的几天。


4. 无限弧 服务说明


4.4 商户应持续核实cms发布的信息,如有错误或不准确之处,应立即通知cms(在发现错误或不准确之处后1小时内)。为免生疑问,商家的菜单、产品、标识、图像、价格、公司身份和商家的其他相关信息可能会在 无限弧 平台和其他媒体(包括但不限于 Twitter、Facebook 和 Google AdWords活动)。




4.5 商户承认并同意cms不提供运输服务,也不作为运输服务商、快递员、邮政服务商、配送服务商、餐饮供应商或任何一方的代理人。无限弧不作任何陈述或保证,也不保证任何产品的质量、安全和/或合法性。无限弧 不保证任何客户的身份或确保客户将完成交易。




4.6 商户承认并同意,商品销售的实际合同是商户与客户之间直接签订的,cms不是此类合同的一方,并且不承担与任何此类合同和任何相关的任何责任、义务或义务。因任何产品引起的争议仅限于商家与相关客户之间。




4.7 商户必须处理因交易而产生的任何退款和/或理赔,包括但不限于退单。cms可协助商户办理退款及/或理赔程序,且商户进一步同意,cms可全权酌情决定在未经商户事先批准的情况下将交易资金退还给客户。




4.8 如果cms认为发生以下任何一种情况,cms保留暂停特定交易和/或客户账户和/或商户钱包和/或 无限弧 服务的权利:




(a) 无限弧 认为有必要或可取保护客户账户和/或商家钱包和/或 无限弧 服务的安全;




(c) 如果交易是为了销售不属于商户约定的产品或业务活动或被视为违反适用法律的商品和/或服务;




(d) 如果商家从事商家 SOP 或cms的任何其他政策或任何适用法律规定的禁止活动;或者




(e) 与cms遵守任何适用法律有关的其他情况。



10.保密和个人资料


10.1 每一方均应保密,不得向任何人披露或直接或间接地为自己或任何其他人的利益(除非为了适当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任何由披露方或代表披露方披露、提供或以其他方式提供给接收方的机密信息。“机密信息 机密和专有产品或信息、知识产权、商业计划、运营或系统、财务和贸易状况、客户、供应商、债务人或债权人的详细信息、与披露方或其任何官员、董事或雇员有关的信息关联公司、营销信息、印刷品、费率和费率表、合同,无论其形式、格式或介质如何,无论是机器可读还是人类可读,包括书面、口头或有形形式,还包括通过会议、文件、信件传达或获得的信息或检查有形物品。本条款不适用于在披露、提供或以其他方式由披露方提供的任何机密信息,属于公共领域,并且应停止适用于随后公开可用的任何信息,除非是由于接收方的任何违规行为造成的。10.2 接收方可以向 (a) 其董事和员工披露机密信息,前提是他们的职责将要求他们访问此类机密信息,但接收方应指示此类董事和员工将此类机密信息视为保密,并且不得将此类保密信息用于他们适当履行职责以外的任何目的;(b) 其外部审计师、律师和专业顾问,接收方应确保向其披露此类信息的人在合同上受本条款规定的约束,并在其雇佣和其他适用合同中纳入相应的保密规定。10.3 本协议双方应遵守所有适用法律和cms平台上可用的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个人数据相关的隐私政策所要求的作为数据用户和数据处理者的各自义务。就本协议而言,“ 3 本协议各方应遵守所有适用法律和cms平台上可用的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个人数据相关的隐私政策所要求的作为数据用户和数据处理者的各自义务。就本协议而言,“ 3 本协议各方应遵守所有适用法律和cms平台上可用的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个人数据相关的隐私政策所要求的作为数据用户和数据处理者的各自义务。就本协议而言,“个人数据”是指具有赋予的含义的个人数据,受数据用户控制,并且数据处理者需要或被要求为履行本协议提供服务;“数据处理者 ” 就个人数据而言,指仅代表数据用户处理个人数据且不为任何个人目的处理个人数据的任何人(数据用户的雇员除外);和“数据用户” 指单独或共同或与其他人共同处理任何个人数据或控制或授权处理任何个人数据但不包括数据处理器的人。10.4 本第 10 条项下的保密义务在协议终止后和/或保密信息进入公共领域之前仍然有效。


11.不可抗力


11.1 双方免除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所有义务和延误工作的责任。“不可抗力 ” 指任何不可预见、不可避免的事件和/或超出双方合理控制范围的特殊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流行病或大流行病(2019 年冠状病毒病 (Covid-19) 的流行病/大流行病除外)、自然灾害、战争、叛乱、侵略、破坏、群众骚乱,以及直接影响协议履行的货币事务中政府法规的存在。11.2 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延迟或无法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的,应在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后尽快书面通知另一方。


16.准据法;争议解决 


本协议受马来西亚法律管辖。如果双方之间出现与此有关的任何争议、争议、索赔或任何类型的分歧(“争议通知”),双方应在一方收到后三十 (30) 天内尝试(1) 另一方通知另一方存在争议的一方,通过双方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相互讨论首先解决该争议。如果争议无法在三十(30)天内通过相互讨论解决,则应提交亚洲国际仲裁中心(“ AIAC ”)进行仲裁并最终解决”)根据当时有效的 AIAC 仲裁规则,该规则被视为通过引用并入本条款。将有一(1)名仲裁员,由双方共同指定。如果双方无法就仲裁员达成一致,仲裁应由 AIAC 主任根据 AIAC 规则指定。仲裁语言为英语。仲裁地点和地点为马来西亚吉隆坡。双方同意,《2005 年仲裁法》第三部分不适用于本协议或由本协议引起的仲裁程序。在根据本协议进行的任何仲裁程序的裁决之前,本协议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应保持完全有效,


17.通知


17.1 本协议下的所有通知均应通过专人递送、通过隔夜快递发送的挂号信或电子邮件发送至以下地址:电子邮箱:  304260635@qq.com

注意:集团总法律顾问 (b) 如果发往商家,发往商家详情中列出的地址或通过 cgwlcms 确定的其他方法或方式。17.2 本协议项下的所有通知应被视为已妥为送达: (a) 如果通过专人送达,当留在本第 17 条要求的地址时;(b) 如果通过隔夜快递发送,则在快递取件后的第二 (2) 个工作日;(c) 如果通过电子邮件发送,则在发送当天,只要此类电子邮件是在马来西亚工作日下午 5:00 之前发送的;如果在工作日下午 5:00 之后发送或在非工作日发送,则视为在下一个工作日送达。在商家通过电子邮件发送通知的情况下,


18.不弃权


一方未能执行本协议的任何条款不应被解释为对此类条款或执行该协议或任何其他条款的权利的放弃。任何弃权均不得解释为持续弃权。


19.可分割性


如果本协议的任何部分无效、非法或不可执行,则该部分应与本协议的其余部分分离,其余部分应在适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继续有效和可执行。